2022-05-10
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渝教科函【2022】2号)等文件要求及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二级学院实训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
1.二级学院负责人总体负责实训室的安全管理,业务副院长直接分管实训室安全管理,实训室管理员协助管理。
2.进入实训室工作的各类人员,统一学习实训室安全管理条例,遵守安全制度,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熟悉相关实训设备安全使用常识。
3.实训前要全面检查安全,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禁止携带危险源进入实训室。
4.通电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使用时电源线完好、不缠绕,插座外壳无破损。
5.实训室电闸开合要规范,切忌直接拉总闸。室内不准大量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能共同存放,可燃物品需远离火源。
6.进入实训室工作的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
7.工作结束时,要对实训室卫生、电气、通风等进行认真检查。
8.进入实训室工作的各类人员,如因违反实训室安全管理条例并引发安全事故的,一律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