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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室安全检查制度

2022-05-10

实训室安全检查制度 

1、实训室的安全工作、环境保护工作、消防工作是关系到使用师生安全的头等大事。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施管理,学校每学期对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不少于四次检查,二级学院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2、实训室安全员,实训室系部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与检查工作。对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因素进行监督,有权叫停终止实验操作及其他发生在实训室内的危及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活动。
3、实训室以及设备保管室应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出具体要求和应急措施,并张挂在明显地方,严格贯彻执行。每逢重大节假日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对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或储物柜存放,并制定专人,双人双锁,妥善保管,定时清查危险品数量和存储情况。

5、教学实验领用时必须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导处备案,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实验结束后,危险物品剩余部分必须立即清点归还,并做好详细记录。
6、检查用电安全,应注意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
7、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实训室的安全用电工作及电闸启闭等由实训室管理员负责。
8、实训室内不得明火取暖,严禁抽烟。必须使用明火实验的场所,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后,才能使用,有违反者,实训室管理人员有权制止。
9、对违反操作要求,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相关人员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学校报告。学校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作严肃处理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予以从严处理。
10、对违反以上要求或不顾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其是的群体或个人,学校有关部门、实训室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并作出限期整顿和改造的决定。凡是被勒令整顿、改造的实训室(装备),在采取相应措施并经上级有关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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